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(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)

admin9个月前农业信息120

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

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

赣府厅发[2017]14号

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关于“三农”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、中央和省委2017年一号文件精神,按照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赣府发〔2017〕6号)的部署要求,更好地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(以下简称园区)的引领带动和发展“排头兵”作用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工作思路。 以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,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,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,按照“扩大总量、提升档次、特色鲜明、示范带动”的总体要求,大力推进“四区四型”为一体的发展模式(四区:生态种养区、精深加工区、商贸物流区和综合服务区,四型:绿色生态农业、设施农业、智慧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),做强核心区、提升示范区、扩大辐射区,把园区打造成为要素集中、产业集聚、经营集约的现代农业综合体。

(二)发展目标。 力争到2020年,全省创建200-30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,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,园区成为农业装备与技术应用的先行区、产业融合与绿色发展的引领区、经营主体与产业培育的样板区。

二、重点任务

(三)做大园区总量,强化示范引领。 按照“一区多园”的建设思路,通过部门领办、乡镇共办、企业联办、招商新办、改造创办等方式,建设一个或多个现代农业示范园,做大园区规模,扩大核心区面积。注重点面结合,统筹谋划、梯度推进,在抓好核心区建设的同时,推动示范区和辐射区建设上水平上台阶,逐步扩大园区示范引领范围。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、省林业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工信委、省财政厅,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)

(四)完善设施条件,提升装备水平。 统一规划,健全完善园区水、电、路、通讯等基础设施。优先在园区建设永久性基本农田,因地制宜对现有灌排系统及其配套设施、田间道路进行综合整治,实现园区核心区高标准农田全覆盖。推进农机装备更新升级,推广钢架大棚、喷滴灌、温湿调控等先进适用设施。到2020年,园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%以上。 (责任单位:省发改委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工信委、省农业厅、省林业厅、省电力公司,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)

(五)推进产业融合,促进发展升级。 以园区主导产业为重点,着力打造生产、加工、收储、物流、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。以省级以上园区为平台,积聚土地、资金、科技、人才等要素,培育壮大农业产业集群。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,培育构建生态循环农业。大力实施“互联网+园区”行动,加快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,着力打造线上、线下相结合的现代农业流通体系。积极拓展农业功能,推进农业与旅游、教育、文化、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。(责任单位:省发改委、省农业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商务厅、省林业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工信委、省旅发委)

(六)突出绿色生态,唱响农业品牌。 实施绿色生态农业“十大行动”(绿色生态产业标准化建设、“三品一标”农产品推进、绿色生态品牌建设、化肥零增长、农药零增长、养殖污染防治、农田残膜污染治理、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、秸秆综合利用、农业资源保护行动),打造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。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,确保园区生态环境指标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以上要求。加快园艺作物标准园、畜禽标准化圈舍以及标准鱼池建设,推行标准化生产和“三品一标”认证,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,做大做响绿色生态农产品品牌。到2020年,主要农产品“三品”认证率达到80%以上,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%以上。 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、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环保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)

(七)推动创新应用,强化科技支撑。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,建立以市场为导向、以企业为主体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关,加快现代种业发展,筛选和培育出一批高产、优质、多抗的动植物优良品种。推广物联网、互联网、3S等先进技术,大力发展数字农业、精准农业、智慧农业。到2020年,园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%以上,园区至少有1家省级以上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,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、新技术展示区;园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%,主推技术基本普及,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达到80%以上;国家级园区核心区建成全过程物联网,省级园区核心区建成物联网示范点。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、省科技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商务厅)

(八)培育多元主体,激发经营活力。 加快培育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在园区优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,打造一支有文化、懂技术、会经营、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。加大技术、资金等支持力度,扶持发展一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,组建创办一批农民合作社。加强教育培训和规范管理,培育一批农村经纪人。引进一批大企业、大集团入园进驻,支持园区企业通过整合联合、兼并重组、上市融资等方式,组建企业集团。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、省科技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政府金融办)

三、保障措施

(九)加强组织领导。 各地、各部门要把园区建设作为加快全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任务,作为现代农业强省的重要抓手,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,切实抓紧抓好。各级政府是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,要加强组织领导,健全工作机制,落实工作责任。要明确园区管理职责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做到有专人负责园区营运管理、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等工作,有办公场所和经费。要加大统筹推进工作力度,创设支持园区建设的政策和制度,推动更多的项目资金向园区集聚、各类改革措施在园区实施,抓出特色、亮点,形成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典型。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) 进一步健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解决全省园区建设重大事项,破解发展难题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,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,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支持合力。(责任单位: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农业厅、省林业厅、省水利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信委、省旅发委、省统计局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政府法制办、省政府金融办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、江西银监局、江西保监局)

(十)增加资金投入。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,积极构建园区投入长效机制,破解园区发展资金瓶颈。按照“多个渠道进水、一个池子蓄水、一个龙头放水”原则,对农业、林业、水利、科技、商务、质监、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资金进行整合,增加对园区建设的投入。 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,省财政厅、省发改委、省农业厅、省林业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商务厅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)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农业专项资金,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园区建设。 (责任单位:省财政厅) 运用财政贴息、补助等方式,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简化信贷手续,降低贷款利率,适当延长贷款周期,增加对园区生产、加工、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。(责任单位:省政府金融办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、江西银监局、省农业厅、省财政厅) 积极开发金融产品,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农用设施装备以及宅基地等抵押贷款试点。完善省、市、县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,成立担保平台,建立发展基金,支持银行发放贷款,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园区投入。(责任单位:人行南昌中心支行、江西银监局、江西保监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农业厅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政府金融办) 扩大园区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,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特色产业保险,优先在园区探索农产品价格、产量和指数等创新保险试点,鼓励通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,探索形成风险保障、利益共享机制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、债券融资、股权基金融资等方式,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园区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,不断完善信用的采集、评价、共享和应用,为金融资本提供信用保障。(责任单位:省政府金融办、江西保监局、省农业厅、省财政厅)

(十一)加大政策保障。 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,加大对园区发展的扶持力度。对园区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所得,依法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) 园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,按规定免征增值税。园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,依核定扣除办法按生产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;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,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 (责任单位:省国税局) 园区企业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按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,其中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 (责任单位: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、省科技厅)园区内种植业、养殖业及相应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等用水、用电价格,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用水、用电优惠价格标准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,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,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,其他农业企业加工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。工商、质检、卫生、国土、税务、金融、邮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园区延伸服务网点,涉及行政收费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。(责任单位:省发改委) 建立健全园区建设经营、权益保护、服务保障及其风险防范的政策法规体系,明确政府、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经营主体的权责利,保障园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。(责任单位:省政府法制办、省农业厅)

(十二)强化用地支持。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,引导和鼓励园区农民采取出租、托管、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园区经营主体流转土地,发展适度规模经营。 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)园区内生产设施、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,其性质属于农用地,按农用地管理,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园区所需建设用地,应尽量利用荒山、坡地、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节约集约土地,提高土地利用效率。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重点项目用地,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推进平台予以解决。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,省国土资源厅、省农业厅、省林业厅)

(十三)推进改革试点。 优先在园区内推进农业农村改革,推进园区加快发展。运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,探索市场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办法,规范土地流转行为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权能改革试点和全省13个“两权”试点县(市)抵押贷款试点,推动资源变资产、资金变股金、农民变股东,增加园区农民财产性收入,带动农民致富。围绕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,强公益、活经营、促融合,加快推动以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、多重层次、多种形式、多元主体的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在园区全覆盖,努力为园区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。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,省农业厅)

(十四)实施监督考核。 将园区建设作为市县科学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,实行动态管理,末位淘汰。各地要抓好园区建设监督指导,实施目标管理,做到硬约束、严考核;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,实施月调度、半年督导、年度总结;对重大工程、重点项目加强现场督查,及时发现问题,及时整改到位。充分利用网络、电视广播、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,广泛宣传园区试点示范进展、成效、经验、做法,总结园区发展模式,凝聚社会共识,让支持园区建设成为全省上下的自觉行动。(责任单位:市、县〔区〕人民政府,省统计局、省农业厅)

2017年3月12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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